立法前,在香港偷拍裙有什麼後果?

英國四月將裙底偷拍刑事化,香港呢?

英國近日(4月12日)立法將裙底偷拍定為刑事犯罪,觸犯者將面臨最高兩年監禁。事源一名英國女子 Gina Martin 兩年前在音樂節遭偷拍,因法例落後投訴無門,Gina 發起簽名運動呼籲改變相關法律獲大眾支持,經過長期抗爭如今終於討回公道。

翻查資料,雖然香港未就淫褻偷拍立法,但原來過往幾年不斷有偷拍狂被捕及入罪,多人被判社服或入獄,其中有刑期長達22個月。由於沒有明確法律檢控偷拍行為,以往案件定罪和判罰都非常 random。

下表列出近年幾宗受廣泛報導並已判刑的偷拍案:

文章最後附有關報導連結

法律界指在處理公眾地方和私人地方偷拍要應用不同的法例:一般而言,處理在公眾地方發生之偷拍案,控方可用有違公德行為罪、遊蕩罪或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而在私人地方發生之偷拍案由於沒有直接相關之法律,控方通常被迫用「不誠實取用電腦」這條百搭罪起訴。

就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而言,控方必須證明至少有兩人目擊事發的經過,而被告人所犯之事亦必須在公眾人士真正有機會目睹的地方發生。

Uber 是公眾地方?

不過參照上圖例子,公眾地方和私人地方的定義一時一樣。例如 Uber 司機偷拍案,案發地點為私人座駕,被告在座位背部裝設針孔攝錄器,警方並在其手機檢獲883段裙底影片。此案發生於2018年9月8日,當時警方以「不誠實取用電腦」拘捕司機,但今年三月控方轉告有違公德行為罪,案發地點其實不符合此罪的定義,但結果司機被判罪成及入獄兩個月。

民政署是私人地方?

另一宗民政署EO偷拍案,被告在‪粉嶺長華商場的扶手電梯偷拍一名女士的裙底,被數名休班警員當場拘捕。其後警方入屋搜查被告住所,發現他於2014至16年間在‪粉嶺民政事務處的宣誓室內拍攝20名女子的裙底。兩個案發地點符合有違公德行為罪定義,但控方選擇用「不誠實取用電腦」起訴,該名民政署EO最後被判罪成及入獄22個月。

香港偷拍問題有幾嚴重?

根據警方數字,2018年香港有301宗偷拍個案,243人被捕。上年亦有 blogger揭發一個叫「街拍谷」的Telegram群組,有上萬人分享疑似在本港偷拍的裙底及其他猥褻照片,成員以繁體中文交流偷拍心得。

過往案例顯示,偷拍的受害人以女性為主,但亦有不少男性中招;女性多數在交通工具和電梯上遭偷拍;男性的偷拍高危點則為男廁,同樣是日常不能避免要去的地方。猥褻偷拍者方面就基本上是 100%男性,最近更有港男__出國際,今年三月尾一名36歲港男在澳洲偷拍法國女遊客被捕

香港就窺淫罪立法究竟有何進展?

本港律政部門最近就偷拍問題有新一輪討論,沒有英國的音樂節和民眾抗爭等熱血場面,令港府再度關注偷拍問題的是一宗小學試題外洩案。。。

終審法院今年4月4日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律爭議頒下判詞,裁定用自己手機拍照並非干犯該罪。判詞一出,多個團體擔心私人地方偷拍會無罪可告,促請政府盡快就淫褻偷拍立法堵塞漏洞。另外,有多宗涉及猥褻偷拍的案件因小學試題案未判而要押後,現在終審裁定用自己手機拍照無罪之後,其他以「不誠實取用電腦」檢控的個案要重新部處。

受影響的偷拍案包括:

朗豪坊男廁案中男被告雖然上年八月已承認偷拍,警方亦於被告住所的電腦檢獲12段及632張不知名男子的如廁影片及相片,但被告用自己手機拍照,百搭罪因而失效。被告早前承認的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均被徹消,最後控方以被告自簽2,000元擔保及守行為一年處理。案情其實與民政署EO偷拍案相似,不過因法律程序問題,EO要坐監獄 22個月,教學助理則守行為了事。

的士司機偷拍案中50歲被告在的士車箱內偷拍乘客餵哺母乳並將相上載至Facebook。此案發生於 2016年12月2日,因地點不符合有違公德行為罪定義,控方以「不誠實取用電腦」起訴。被告上年已認罪,不過因為要等小學試題外洩案判決,審訊一直被押後再押後。如今「不誠實」百搭罪失效,控方要改控罪又再押後。同是司機偷拍乘客案,發生在 2018年 9月的 Uber 案已經有判決,2016年的士案卻連控罪也未確認。

英國到今年四月才將裙底偷拍定為刑事犯罪其實已經算好落後,新加坡和南韓一早有相關法例。新加坡警方可用「侮辱女性尊嚴」罪檢控偷拍裙底行為,一般判刑為12至 24 週,但亦曾有嚴重的偷拍案例犯人被判監兩年。南韓方面,據《性暴力犯罪特例法》,偷拍最多可被判監5年或罰款1,000萬韓圜(約7萬港元)。當然,香港就更落後,遲遲未能就窺淫罪立法,現在等待法改會有關性罪行的檢討報告,而法改會則在等待由七男四女組成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的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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